莆田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施晓阳辞去莆田市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3年6月27日莆田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和《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莆田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因开展监察官等级首次确定工作原因,接受施晓阳辞去莆田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莆田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鉴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自本决定通过之日起,施晓阳的莆田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