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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莆田市湄洲岛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建言献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莆田市湄洲岛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全文在莆田人大网(http://www.ptrd.gov.cn/)刊登。
二、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寄往莆田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可以通过传真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9年2月24日。
三、联系地址:莆田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莆田市文献西路1648号)邮编:351100传真:0594-2696207电话:0594-2600915邮箱:邮箱:ptrdfgw@sina.com
莆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9年1月24日
莆田市湄洲岛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保护管理原则】
第四条【管理职责】
第五条【相对集中行政权】
第六条【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保护
第七条【整体规划】
第八条【妈祖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
第九条 【妈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十条 【妈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十一条 【妈祖文化资源保护】
第十二条【历史风貌建筑保护】
第十三条【风景名胜资源保护】
第十四条【海域保护】
第十五条【岸线和绿化保护】
第十六条【农业生态保护】
第十七条【水体和大气保护】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垃圾整治】
第二十条【车辆管理】
第二十一条【视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安全保障】
第二十三条【产业引导】
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管】
第二十五条【文明行为倡导】
第二十六条 【一般禁止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法排污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违法采砂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违法建设的处罚】
第三十条【对使用非环保物品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市容管理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一般禁止规定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对管理责任人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兜底责任条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施行时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湄洲岛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湄洲岛的文化资源和自然资源,推动建设世界妈祖文化中心核心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人民政府授权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湄洲岛管委会)管辖区域(包括湄洲岛以及附属岛礁、海域)的规划、保护、利用、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保护管理原则】 湄洲岛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湄洲岛规划、保护、利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湄洲岛保护成效考核制度。
湄洲岛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对辖区内的行政事务实施统一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二)对辖区内的文化资源、自然生态资源、风景名胜资源实行统一保护和管理;
(三)负责辖区内的社会治安、规划建设、旅游开发、环境卫生等管理;
(四)行使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管理职权。
第五条 【相对集中行政权】湄洲岛管委会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六条【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湄洲岛管委会应当加强湄洲岛保护和管理的宣传教育,公布举报方式,及时受理社会公众关于违反湄洲岛保护和管理行为的举报。
第二章 保护
第七条【整体规划】湄洲岛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旅游度假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应当相衔接,实行多规合一。
经依法批准的规划,是湄洲岛保护和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
第八条【妈祖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市人民政府对湄洲岛妈祖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并设立妈祖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区域性整体保护规划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湄洲岛管委会应当建立湄洲岛妈祖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明确妈祖文化遗产的项目名称、保护级别、保护范围、保护责任主体等事项。
第九条 【妈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湄洲岛管委会对列入妈祖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建筑、壁画、石刻、碑碣、塑像等不可移动文化遗产应当统一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污、刻划或者擅自拆除、迁移不可移动文化遗产。
对列入妈祖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文献典籍、艺术品、传统服饰、名人题词、图书资料、音像制品等可移动文化遗产应当登记、建档,妥善保管。
对于濒危的有重要价值的妈祖物质文化遗产,湄洲岛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
第十条 【妈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湄洲岛管委会应当支持妈祖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传承单位依法设立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等活动。
支持妈祖文化交流机构和学术研究机构开展妈祖文化遗产与海洋文化、海丝文化、地域文化等文化形态相互交融的研究、宣传、推广,加强与港澳台地区和世界各地的交流合作。
第十一条 【妈祖文化资源保护】湄洲妈祖祖庙石雕像是莆田城市符号。
鼓励和支持合理开发利用妈祖文化遗产资源,开展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文艺创作等活动,重视发展妈祖文化特色产业。
开发利用妈祖文化遗产资源,应当保持原有文化形态和文化风貌。使用“妈祖”、“天妃”、“天后”等名称、图形及其组合的,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歪曲、贬损、滥用。
第十二条【历史风貌建筑保护】 湄洲岛管委会应当制定历史风貌保护规划和方案,明确湄洲岛整体格局、景观特征、环境风貌,提出保护技术规范。
在湄洲岛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应当符合湄洲岛相关规划要求,其体量、造型、色彩、风格应当体现湄洲岛的历史风貌特色,并与周边生态景观相协调。
第十三条【风景名胜资源保护】 湄洲岛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管理、保护等制度,加强对湄洲岛的海域岛礁、岸线沙滩、岩石山体、湖泊水库、森林植被、古树名木等自然资源和文物古迹、历史遗址、园林建筑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环境等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
禁止非法开山、采石、取土、炸礁、填海、修坟等破坏景观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十四条【海域保护】湄洲岛海域内禁止开采海砂。除因避灾需要并经批准外,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湄洲岛海域内滞留。
严格限制湄洲岛海域的养殖规模,未经审批不得在湄洲岛海域内从事海洋养殖活动。
海事部门应当在湄洲湾北岸开发区与湄洲岛间海域划定禁锚区并在显要位置设置保护警示标志,任何船只未经批准,不得在该海域锚泊或者进行工程作业。
第十五条【岸线和绿化保护】 湄洲岛本岛自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50米范围内为建筑后退线。
禁止非法占用沙滩和改变沙滩自然属性,未经批准不得在沙滩上进行建设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鼓励海岛造林绿化,建设完善的沿海防护林体系,构建湄洲岛绿廊。发展西亭澳红树林,对基干林带和红树林实行严格保护。
禁止擅自砍伐、移植树木,因特殊情况需要砍伐、移植的,应当报湄洲岛管委会批准。
第十六条【农业生态保护】湄洲岛管委会应当合理安排和调整农业产业结构,鼓励发展生态农业和观光农业,防止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湄洲岛禁止养殖家禽家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养殖圈棚。
第十七条【水体和大气保护】湄洲岛实行雨污分流和污水集中处理,实现污水达标排放。禁止污水直排、丢弃废旧电池等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行为。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废水、废气等污染物不得超过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排污区范围外设置排污口或者排污暗管。
湄洲岛管委会应当组织完善污水接收和排放管网建设,加强对入海口、排污口的监测。
第三章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管理】单位和个人建设建(构)筑物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批准手续。经批准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设置防止污染的设施和水土保持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严格控制居民住宅建设。确需新建居民住宅的,应当在规划确定的住宅用地内,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风格组织建造,并严格控制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和容积率。
单位和个人在湄洲岛卸载钢筋、砖等建筑材料时,应当向湄洲岛管委会出具建设批准文件,接受核查。没有建设批准手续的,不得卸载,但用于现有房屋整修需要的除外。
第十九条【垃圾管理】 湄洲岛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湄洲岛管委会应当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和废旧电池的回收、堆放网点,并统一运往岛外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
禁止在湄洲岛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餐盒、不可降解的塑料袋和塑料膜等污染生态环境的物品。
鼓励住宿、旅游、餐饮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限制提供一次性用品。
第二十条【车辆管理】严格限制湄洲岛内的燃油机动车总数,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汽车。
湄洲岛上的机动车辆不得使用高音喇叭。
第二十一条【视线管理】湄洲岛管委会应当划定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该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或者整饰,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设置广告牌以及牌匾、宣传画廊、路标等,应当做到简明、整洁、美观、大方,与周围景观景物相协调,并经湄洲岛管委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安全保障】湄洲岛推行身份证实名购票,建立完善智能分流系统和旅客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湄洲岛管委会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设施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公布求助、救援电话,及时发布警示消息,预防和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湄洲岛管委会应当科学确定环境容量、游览接待容量和游览线路,针对重要节假日、节庆活动、恶劣气候、轮渡运力等情况,对游客数量进行控制,并提前3个工作日在媒体、码头发布相关公告。
在岛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经湄洲岛管委会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产业引导】 禁止在湄洲岛建设工业项目。
支持和促进民宿业的发展。民宿的建筑、设施设备和经营服务应当具备必要的治安、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和卫生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
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批准的地点、项目和范围内经营,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工商管理法规和政策,做到文明经商,不得强行揽客,强买强卖。
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管】 湄洲岛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岛内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在重要节假日、节庆等活动期间,可以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住宿、餐饮等商品和服务价格采取必要的调控措施。
湄洲岛管委会应当加强岛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信用监督及失信惩戒体系,强化旅游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从事海上和岛内客运活动。
禁止非法收集或者使用他人身份证件资料购买特定门票,赚取门票差价。
第二十五条【文明行为倡导】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生态环境,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序良俗,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举止得体,用语礼貌;
(二)在公共场所不喧哗,不大声接打电话;
(三)有序参观景点和乘坐交通工具,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四)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清洁;
(五)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一次性餐具。
第二十六条 【一般禁止行为】禁止下列不文明的行为:
(一)以刻划、涂污等形式损坏景物和公共设施;
(二)乱扔垃圾;
(三)在公共场所、沙滩、道路摆卖、兜售、晾晒物品;
(四)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燃放烟花爆竹;
(五)以纠缠、强行讨要等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采砂船舶在湄洲岛海域内滞留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湄洲岛海域开采海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每立方米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海洋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责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违法设置排污口或者排污暗管,以及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向海域排放水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办理建设批准手续,在湄洲岛擅自卸载钢筋、砖等建筑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卸载的建筑材料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湄洲岛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餐盒、不可降解的塑料袋和塑料膜等污染生态环境的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物品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在阳台外、窗外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的,或者违反规定设施广告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管理责任人的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湄洲岛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兜底责任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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